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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 行)

发布者:彭纤惠  时间:2024-11-01 16:07:42  浏览:

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得到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湘教发[2012]67号)以及《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工安保处领导、教学科研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和二级学院书记、副书记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各项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院长、书记(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工办主任、资助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成员总数为单数),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各级监督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的学业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包括班长、团支书、心理健康委员、学院副部长以上等干部且满一年以上),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过校级(含校级)以上个人综合奖励。在学业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或获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特别优秀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五)对于学业成绩排名未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报对象为本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大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组织召开评审工作小组专题会议、班级评议会议,再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本院国家奖学金初选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工安保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工作,提出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湖南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校按省资助中心规定时间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每年按上级文件精神,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组织召开评审工作小组专题会议、班级评议会议,然后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安保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至湖南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学校按省资助中心规定时间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对应标准为每年每生4800元、3700元、2600元(该标准随国家资助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每年由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二条 每年按上级评选要求,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要求组织评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组织召开评审工作小组专题会议、班级评议会议,然后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安保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批,审批后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至湖南省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省资助中心规定时间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所有评审过程均接受各级监督,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对评审程序不合规定、弄虚作假、虚报漏报、接受请吃送礼等违规行为的团体或个人,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工安保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