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学生资助政策精准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贫困学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得以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学校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各类资助事项的重要依据。
《湖南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号)所指的学生,是指在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包括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四维一体”的认定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复议和学校审核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和审核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工安保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审核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学生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八条 班级评定小组应是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组员,组员不能是被评议对象,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 1/3。评议小组负责对班级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后报送学工保卫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建立问责机制,确保认定工作真实有效。
第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申请资助的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学校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引导他们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申请认定。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是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对学生的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在籍注册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分为特别困难(A档)、困难(B 档)和一般困难 (C 档)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A档):
1.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4.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5.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6.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首先要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都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尽可能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B 档):
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3.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5.城市家庭中父母均下岗(无业)或一方下岗(无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家庭中有3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
7.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不具备特别困难等级(A档)、困难等级(B档)所列情形,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C档):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学生;
2.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3.家庭中父母一方有严重残疾,且无固定工作者;
4.家庭或成员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5.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
(四)建档分类说明:
1.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院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2.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四)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五)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六)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七)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学籍者;
(八)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九)家庭因建房、购车、结婚、经商、投资股票或基金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十)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十一)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校广泛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以及相关资助政策,并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支撑证明材料,即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及户主的户口本复印件、贫困证明材料。如贫困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尽快补充。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建档立卡手册;
2.农村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农村低保证明及流水凭证;
3.农村特困供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农村特困供养证明;
4.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提供烈士证、残疾证;
5.遭受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特别困难学生等提供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6.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繁重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读学校及家庭收入,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盖章;
7.父母下岗(无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盖章;
8.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有残疾证或医疗单位证明;
9.家庭被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应提供当地县(市)民政局提供的证明及详细说明材料;
10.家庭变异、丧父、丧母的学生,以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11.其他情况,均需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出书面承诺,在《申请表》承诺一栏由学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进行签名,并对证明材料真实性和评定结果负责。
(四)班级民主评议
学院组织各班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名单。班级评定小组应是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组员,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 1/3,且不能是被评议对象,参加评议学生 2/3 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依据。
(五)资格审查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班级民主评议结果,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名单》和《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登记表》,评议结果在班级内公示五天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六)提出建档名单
在各二级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由学生辅导员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贫困生建档名单。
第十八条 异议与申诉
(一)班级评议投票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中有认为不符合所规定标准的异议,必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由学生辅导员报二级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
(二)二级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接到异议后,应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三)班级评议及投票结束后,如果不符合建档必要条件的申请建档学生对班级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在 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认定议小组提出申诉,辅导员报二级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
(四)二级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接到申诉后,应按照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申诉的同学反馈。
第十九条 公示和建档
(一)二级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对本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并符合建档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确定特殊困难学生(A档)、困难学生(B档)和一般困难学生(C档)建档推荐名单;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正式建档。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条 档案调整。
(一)每年5月份对已经建立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况,应撤销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栏案;
(二)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的经济困难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以参加评议学生 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做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认真审查;
(三)对经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工安保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各二级学院学生辅导员应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取消经济困难资格并全额追回其所享受的困难补助金额外,还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经济困难的新生在入学时开辟“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缴清学费的,经批准后可以缓交部分费用,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将作为学生助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自强不息、奋发成才。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
(二)享有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履行的义务;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四)正确使用受助资金,不出现高消费现象;
(五)端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
(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义务劳动;
(七)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应及时向学校汇报,主动辞去受助资格;
(八)按要求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工安保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