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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服务

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寝室 文明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3-09-15 19:18:05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文明寝室创建活动,提高学生寝室文明卫生总体水平,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营造环境整洁、文明和谐的寝室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寝室文明卫生是保证广大同学身心健康的基本要求。所有学生和各类人员都要服从管理,配合做好学生文明寝室创建工作。

第二章 寝室卫生管理

第三条 学生寝室文明卫生工作由学工安保处牵头,各二级学院为主实施,形成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寝室四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学院所有学生寝室卫生、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整改。要充分发挥各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各班级要切实组织好本班学生寝室的卫生清扫工作,寝室长要带领全寝室成员搞好寝室卫生。

第六条 学生公寓楼内的所有人员应积极参加创建文明楼、层、室的活动。

第三章 寝室卫生要求和职责

第七条 学生寝室设寝室长一名,全面负责寝室卫生。学生寝室要建立日常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坚持做到每日清扫一次。

第八条 学生寝室必须严格按照《学生寝室文明卫生标准》(见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寝室清洁卫生和内务整理,营造一个温馨、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

第九条 为了使责任明确化,采取寝室卫生责任制。寝室卫生责任分为值日生卫生责任、非值日生卫生责任和寝室长卫生责任。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值日生卫生责任:值日生应做好个人的责任卫生,同时打扫好寝室的公共卫生并保持。

(二)非值日生卫生责任:个人生活用品、物品按规定摆放有序,整齐合理。

(三)寝室长卫生责任:负责宿舍全面卫生,督促寝室成员整理好自己的内务卫生及值日生工作。

第四章 卫生检查与奖惩

第十条 学生寝室卫生成绩按照《学生寝室文明卫生标准》进行评定。成绩按照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第十一条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分为二级学院检查和学校检查。

(一)各二级学院应安排学生组织每周对本学院所有学生寝室卫生进行检查,给出卫生评定成绩,做好台账,并将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作为学生德育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记入到学生德育考评分(见附件2)。

(二)宿舍管理中心组织人员每周进行寝室卫生专项检查,给出卫生评定成绩,通报检查结果给各学院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辅导员公寓工作评比的内容。

第十二条 每周寝室卫生检查成绩为优秀的寝室,由所属二级学院予以通报表扬;成绩不合格的寝室,由所属二级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寝室卫生检查成绩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三次(含)以上的,给予寝室相关学生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合格寝室、干部示范寝室、文明寝室等荣誉称号,按照相应的评选办法开展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式党员及参加个人荣誉(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干事等)评选的,本学年本人寝室卫生不得出现不合格现象。

第十五条 班级参加集体荣誉(如文明班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等)评选的,班级所在寝室本学年不得出现不合格现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寝室卫生检查、奖惩等工作分工如下:

(一)寝室卫生检查以及学生在公寓的纪实表现评定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二)寝室卫生成绩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党员发展的重要依据,由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学工安保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安保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