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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服务

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3-09-18 19:25:31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校学生公寓的管理,增强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学生在寝室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在寝室内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髙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国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创建指导标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三条 学生公寓采取学校宏观指导,学工安保处、后勤处、各二级学院组成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公寓教育管理重大措施进行决策,并负责协调学生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学工安保处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实行由学工安保处、宿管老师、层长、楼长、寝室长五级管理体制的公寓化管理,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的住宿统一由学工安保处负责分配和调整。

第五条 新生住宿实行按二级学院、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学工安保处按新生人数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分配房间,由各二级学院具体落实每位新生的住宿房间与床号。

第六条 新生入学时,到学校财务处统一缴纳住宿费,凭报到单安排的宿舍到各楼栋值班室领取寝室钥匙,按指定寝室、床号住宿,严禁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准外宿以及留宿他人,严禁在外租房住宿。

第七条 新生必须认真阅读《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按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八条 由学校代购的生活用品,必须仔细清点,妥善保管,丢失、损坏由本人负责。

第九条 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休学的,复学后凭有关部门复学手续到学工安保处办理重新入住手续。

第十条 凡有身体疾病不宜集体住宿者,由学工安保处另行安排。

第三章 假期留宿

第十一条 学生寒暑假按学校规定放假后两天必须离校,离校前应搞好室内卫生,收拾好个人衣物,现金和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楼在假期封闭,开学按学校规定开门,提早回校的学生,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第十三条 各寝室最后一位离开者应检查是否断水断电,并关好门窗。

第十四条 周末及节假日原则上必须在公寓住宿,如经家长批准需回家或到亲戚家住宿的,需提前一天书面向辅导员申请。寒暑假经二级学院批准留校的学生,在放假前一个星期凭留校申请证明到学工安保处办理留校登记手续,办理临时住宿证,并按规定相对集中住宿,不得一人独居一室。

第十五条 留校学生凭临时住宿证进出学生宿舍,不准随便带他人进入宿舍。

第十六条 留校学生应对本宿舍的安全负责,并协助宿舍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本宿舍楼的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 退宿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休学、临时住宿结束或毕业离校时,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手续齐全后,验收房间和家具物品,验收合格后交还钥匙,并领取钥匙押金。

第十八条 退学、休学、临时住宿结束和毕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离校,不得滞留宿舍。

第十九条 退宿的学生应文明离校,爱护宿舍的一切公共财产。凡有毁坏公寓公共财产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休学、临时住宿结束或毕业离校后,必须将生活用品自行带回,个人物品仍放在原床位的,宿舍管理员视为无主杂物予以清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 作息规定:开门时间06:15,关门时间22:30(周日至周四晚上)、23:00(周五至周六晚上),学生必须严格按学生作息制度进出公寓,上课时间严禁在公寓逗留;晚归的学生必须凭证件登记,写明原因后可进入;对多次晚归的学生将通知所在二级学院和学工安保处,严禁夜不归宿或通过攀爬、翻越等方式进出公寓。

第二 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老师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密切注意进出人员状况,对可疑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第二十 学生进出公寓必须凭有效证件进入,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公寓。

第二十 会客规定:上午12:30-13:30,下午16:30-18:30可以会客,会客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并于规定时间前自觉离开;会客地点设在值班室,特殊情况须经批准方可进入公寓楼;未经批准,不得将外来人员带进学生公寓。

第二十 学生上课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回寝室的,凭辅导员签名的“学生进公寓申请单”方可进入寝室,并规定时间离开。学生借寝室房间钥匙要验明证件,核对房号,并进行登记,方可借出。

第二十 严禁在宿舍打架斗殴、喝酒、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室内不准组织舞会,应保持楼内安静;午休或就寝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放音响和进行其他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严禁在楼道内打篮球、踢足球、滑旱冰等其他体育活动。对不听劝阻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 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行为,严禁搞迷信活动、宗教活动、禁止在公寓内经商;严禁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不健康网站节目等,违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宿舍楼内要衣着得体,不准穿着过于暴露的衣服在楼道内行走。

二十九 学生公寓楼内不准私接电线和存放、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杯以及取暖器等大功率电热设备,一经发现,没收电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生火、做饭及使用其他燃具设备;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及使用蜡烛等;禁止在寝室内吸烟,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 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不得存放刀、枪、铁棍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物品,不养宠物。

第三十 学生公寓进出人多,情况复杂,学生应做好防盗工作,管理好自己的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及现金、银行存折要妥善保管。如发现失窃情况,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学工安保处,并注意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 严禁小商小贩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公寓,如发现要积极举报;学生携带贵重物品、大件行李外出要进行物品出入登记。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 寝室卫生实行轮流值日制度,由各寝室长安排室员值日,做到每天三小扫,每周两大扫,整日保洁;各寝室必须于每天上午7:50之前和下午14:00之前将垃圾入袋,带到楼下垃圾车内,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 寝室每天必须保持地板干净,床铺被褥叠放整齐,床上不准堆放衣物,不准在室内墙壁上乱贴、乱写、乱画,不得乱挂衣物及其他物品,装饰品应健康、文明、高雅,整体美观大方,寝室内务卫生标准详见《宿舍卫生检查评分细则》。

第三十 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不在走道、楼梯等公共场所随意摆放私人物品,阻塞过道,不得从窗口向走廊、楼下乱倒水,乱扔杂物;不随意乱扔果皮纸屑,不随意吐痰,污染环境卫生。

第三十 不得带饭菜及油腻、汤水食品进入公寓。

第三十 公寓公共场所的卫生由劳动周班级安排打扫,寝室实行门前卫生三包,记入寝室卫生评比中。

第七章 水电管理

三十九 全体学生和宿管工作人员要树立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思想。做到人离灯熄,人走水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热水收费、冷水免费,空调收费、照明免费,直饮水免费。

第四十 严禁私自接水、接电,违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该宿舍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十 由于使用不安全电器或大功率电器造成用电设施损坏的,由当事人支付设施费、维修费;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 学生公寓的供水、供电设施发生故障,学生主动到学生公寓值班室登记,并填好水电维修登记卡,宿管科、后勤处及时派人给予检查、鉴定、维修。若属自然损坏(如灯管老化不亮、保险丝自然津断,水龙头非人为损坏等)的,维修费用由学校负责;属人为损坏的,维修时所需的材料费、工时费由责任人负责。

第四十 严禁擅自启用消防水龙头。违者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 严禁搭线偷电,或在水表、电表上作弊,偷水偷电,破坏水电设施等行为。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财产管理

第四十 学生宿舍配备的床、桌、柜、凳子等用具由后勤处统一配发,学生入住后各类财产责任到人。如有丢失、损坏一律照价赔偿。

第四十 学生宿舍的门、窗、玻璃、门锁及用电装备等均为学校公用设施设备。谁丢失、损坏,谁负责赔偿。无法查明个人责任的,则由寝室学生共同赔偿。

第四十 学生宿舍各类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该宿舍的学生主动到值班室办理维修登记手续,由后勤处安排维修。如属于人为丢失、损坏的须先赔偿后补给、维修。

四十九 学生宿舍各类用具、设施按宿舍管理要求摆放,不准随意移动,不准另行增设、安装其他用品、设备等。

第九章 晚归、旷寝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和学校寝室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就寝,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对于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学生,学校依照相关条例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要求全体住校学生必须按时就寝;学生不在寝室住宿(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签字同意,报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备案。若因学校、二级学院等组织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晚归,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二条 晚归、旷寝的认定:

未经批准,星期日至星期四22:30后至24:00,周五、六23:00后至第二天凌晨00:30进入学生寝室,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认定为晚归;未经批准,星期日至星期四24:00、周五、六晚上12:30以后以及次日凌晨未回学生寝室,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认定为旷寝。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查寝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校工作人员和学生干部按要求进行寝室检查。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干部检查完毕后应填写好《学生查寝登记情况表》,并将检查的结果报学校及辅导员,作为学生晚归或旷寝的依据。

(二)寝室长及寝室成员应配合相关人员的检查,据实报告本寝室的情况。对于隐瞒不报或故意欺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干部在检查中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免职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晚归学生进入寝室必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 并进行登记,请假的须出具书面请假条。

第五十四条 学生晚归、旷寝处理。

(一)对于晚归、旷寝的学生,辅导员须及时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于屡教不改的同学,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

(二)一学期内无故晚归3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累计达4次给予警告处分,5次及以上晚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旷寝的按《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晚归者不按规定登记、不服从教育管理,起哄闹事,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将依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章附则

第五十 本制度由学工安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