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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请假制度(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3-09-11 09:28:33  浏览:

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假满后及时销假。如需继续请假,应继续办理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学习、学校活动或擅自离校的,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学生节假日回家,允许节假日前一天下课后离校,必须于节假日的最后一天晚18:00之前返校。因故不能返校者,应及时续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 个人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医院证明请假;本人直系亲属病、丧事,须由亲属电话与辅导员联系请假。

第四条 请假批准程序及权限

(一)请假者须本人到辅导员办公室填写《学生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得请他人代办;

(二)一天,由辅导员批准,二级学院备案;

(三)两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二级学院学生科长批准、二级学院备案;

(四)三天,由辅导员、学生科长签署意见,报二级学院副书记批准,报学工安保处备案;

(五)四天至七天,由辅导员、学生科长、二级学院副书记签署意见,报学工安保处批准;

(六)七天以上,由辅导员、学生科长、二级学院副书记、学工安保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工安保处和教学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 请假学生返校后,须向批准部门销假,并作为资料保留在二级学院。

第六条 如需续假,可以电话、信息或微信、信件或书面申请,报告辅导员或学生科长,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如学校不批准续假,或未经办理续假手续,则请假学生必须立即返校或到指定地点,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工安保处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