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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3-09-19 19:42:56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学校思政课教师座谈会精神落地生根,根据国家《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精神卫生法》、湖南省《关于加强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湖南省教育厅《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个人面临困难情景而无法解决时,意识、行为和情感方面出现的功能失调和心理失衡。心理危机干预是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体采取明确有效的帮助,及时果断地处理危机事件,降低危机发生率,提高学校及学生应对危机的能力。

第三条 按照新形势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践,建构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系统。

第四条 贯彻“生命第一、全程监护、 亲属参与、 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保处、教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校团委、后勤处、校医务室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指导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保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心健中心)。由学保处协调各部门有效处理危机。

第六条 心健中心是在学保处领导下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主要业务指导部门。成立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健全心理危机预警机制,建立全校心理危机预警库,对全校心理危机个案进行动态评估;组织专兼职心理咨询师、邀请校外心理专家、精神科医生等成员开展心理危机评估;指导和督促二级学院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是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主体,成立二级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处理小组(以下简称处理小组)。 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员、辅导员、班导师、专业教师和学生骨干等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全面掌握全院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负责学院每月《班级心理晴雨表》的上报,及时了解学院危机事件信息,密切关注危机事件对象,建立学院心理危机预警机制和心理危机预警库,具体处理学院的心理危机事件。全体教职员工均有协助与配合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二级学院应充分发挥学生会、班级心理委员、宿舍长等学生朋辈互助队伍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作用。

第三章 教育体系

第九条 建立心理危机预防教育体系,原则是“重事前预防,重教育发展”。大力开展心理危机预防教育,防患于未然,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条 多种途径建立心理危机预防教育体系,通过知识宣传、课堂教学、主题班会、课外教育活动等方式,大力开展心理危机通识教育、抗挫折教育和情绪管理等主题教育。

第十一条 建立全员培训机制。学校每年对全体教师、宿管员、学生干部至少开展2次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其对心理问题的鉴别能力和心理危机干预能力。

第四章 预警体系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信息通畅,反应迅速,防止危机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及时发现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并纳入学校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管理。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重点关注学生:

(一) 有自杀意念(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 日记、 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出死亡念头者)、 自杀准备(安眠药、钝器、绳索等)、 自杀(自残)行为的学生。

(二) 有家族心理(精神)病史的学生;有心理(精神)病史的学生;入校后医院确诊患有心理(精神)疾病的学生。

(三)性格过于内向、孤僻、 自卑,长期缺乏或丧失社会支持,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有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四) 发生重大生活事件(患有严重躯体疾病,严重适应不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违纪处分,升学、毕业或就业受挫,感情受挫,受自然或社会因素刺激等),并伴有强烈的情绪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的学生。

(五)没有明显外在应激事件,但长时间失眠、长期出现人际冲突、长时间不上课、无故缺考、饮食异常的学生。

(六)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话语、打听讨论死法等行为明显改变的学生。

(七)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应成为重点和干预对象。

(八)回访心理普查结果为潜在心理问题、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危机学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心健中心统筹规划、二级学院组织实施,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潜在心理问题、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危机学生, 由心健中心组织专兼职心理咨询师严重心理危机学生开展心理评估,由辅导员对潜在心理问题、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危机学生开展约谈工作,并填写约谈表格,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员需协助辅导员完成心理约谈,若需重点关注的学生则反馈至心健中心进行进一步评估。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心健中心、二级学院、班级、宿舍”五级预警系统。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建立学生心理问题动态报告制度。

一级预警: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负责指导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对严重心理危机事件做出处理决策。领导小组聘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专家、心理健康教育专家,负责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二级预警:心健中心。设置1名危机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重点学生信息库。 中心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在心理辅导和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处于危机状态,需及时报告评估小组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评估小组对存在潜在或已发生的心理危机进行危机风险评估和处理,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三级预警: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 密切关注学生的心理动态。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班导师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依托特色成长辅导室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异常情况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对危机学生进行快捷有效干预。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宿舍长、朋辈心理成员、学生干部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四级预警:班级。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班团干部的骨干作用,了解班级学生的思想动态,一旦发生异常状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异常状况要在第一时间向辅导员汇报,班级心理委员每月按时组织班级成员填写班级心理晴雨表。

五级预警:宿舍。发挥宿舍长的功能,宿舍长要经常与同学沟通, 关心同学,了解宿舍同学的心理动态。一旦发生异常状况,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建立《学院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发现危机48小时之内上报《学生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学生信息报告表》,每两周跟踪回访预警库学生并做好详细记录,实时更新预警库信息;心健中心建立《学校一级心理危机学生预警库》,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就各二级学院心理危机预警库学生处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干预体系

第十七条 对于进入《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根据省教育厅“五个一”的要求,即“一名学生、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处理小组根据评估小组的结果制定科学详细的干预方案,实施干预(需填写《学生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学生信息报告表》)。

第十八条 对一般心理危机者,学校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并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该生的情况。辅导员报告学院心理辅导员。学院心理辅导员每月将此类学生情况上报至心健中心,心健中心再组织专兼职心理咨询师按需要对其进行面询、疏导。

第十九条 对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在家长来校前对学生实行24小时不离人安全监护,向干预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并及时通知家长(家长告知书)带其子女前往三甲以上专业医院(建议湘雅附二、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原则上辅导员需陪同学生前往医院进行诊断,以便向医生介绍该生在校表现, 第一时间获取学生的诊断信息。如果出现无法联系家长或家长拒不配合的情况,处理小组应安排辅导员带学生前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条 对经专业医院诊断为精神疾病的学生或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出明显心理问题的学生。社会功能严重受损,自我意识表达丧失,无法完成学业者,建议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自我意识完整,本人坚持上学的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校外居住学习,并送达《家长告知书》和签订《安全协议书》;办理休学、退学的学生需在家长陪同下办理相关手续,无法联系家长的,由二级学院牵头,相关部门协作将其护送回原籍。

第二十一条 对于突发的学生自伤自毁事故,所属二级学院的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立即报告给学保处等相关部门,对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紧急救助(及时送医)。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并进行紧急援救。同时,将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




                  


图1 危机干预处理流程图

第二十二条 在开展危机干预评估、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沟通交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面记录、书信照片、QQ 微信截图、视频等。


第六章 跟踪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因心理问题休学或复学:心理问题或疾病休学的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时,需按实际标注休学原因,辅导员不得隐瞒休学原因,并应及时向学院心理专干报告。由辅导员将该生加入《学院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库》,上报心健中心危机管理员备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根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学生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患有传染病未经治愈,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申请休学;未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医院诊断结论作出书面休学决定。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休学措施的执行。”辅导员发现学生已患有精神障碍且未主动申请休学,应第一时间向学校提交书面休学申请,待学校审批后,将书面休学决定告知学生和学生家长。若学生既未办理休学,也不符合请假条件,导致不良后果,将追究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休学期满,学生在正式办理复学手续前一周,需先向辅导员出示三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一个月内),处于稳定期或康复期,方可返校。学生来校后,由辅导员带学生前往心健中心进行学习能力和社会功能评估(填写复学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二级学院根据评估结果再决定是否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的过程中,辅导员需将学生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两份(一份存二级学院、 一份存中心)。

第二十四条 监护人陪同期间,辅导员应每两周一次向监护人了解学生基本情况,关注学生的心理、行为变化。并向学院心理辅导员汇报情况,学院做好危机成长辅导。若该生有心理咨询需求则转介至心健中心进行心理咨询。如果该生在陪读期间疾病再次复发,则建议学院作休学等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全校师生,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相关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要做到快速反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对失职造成学生的生命损失,要对单位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具体来说,在下列情况下,依据《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 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部门协助,而部门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 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人员故意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二级学院、辅导员或其他教职员工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心理工作特别贡献奖”,对第一时间报告心理危机信息、避免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发生的师生,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保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