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评优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4-11-18 11:13:33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技、文体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奖励项目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两大类。

第五条 荣誉称号包括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社团活动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体育竞赛优秀个人等;

(二)集体荣誉称号: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团队、志愿服务先进集体、优秀学生社团、体育竞赛优秀团队等。

第六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设立奖学金、学校设立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等;

(一)国家设立奖学金

国家设立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奖学金

学校设立奖学金分为学校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如道德文明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等;

(三)企业奖学金

校企合作单位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评优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等评选依据学校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

第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社团活动先进个人、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团队、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十佳学生社团等评选依据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共青团评优办法和学生社团先进评选、奖励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依据省级和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体育竞赛评奖由体育部根据体育运动会比赛奖励办法评选。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依据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校级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企业奖学金评定依据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项奖励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实施: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校级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等奖项由学工安保处组织实施;

(三)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社团活动先进个人、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团队、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十佳学生社团等奖项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四)企业奖学金由学校、二级学院与企业方共同组织实施;

(五)体育竞赛奖励由公共课教学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首先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班级依据奖励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组织实施机构审核,由学校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当将学生所获奖励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在奖励申报和评审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学校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奖励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生的奖励情况提出异议,学校依法保护对学生奖励的举报和监督行为。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学校纪检督察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反映后,要根据职能权限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对在学生奖励工作中有绚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于同一种先进事迹符合多种奖励项目者,可以兼得荣誉称号,但就其高位奖金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奖励,可参照本办法,经学保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安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