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规定以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实施意见》(湘教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开展。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未纳入统一管理的,相关学生的报酬及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得从学校学生资助经费中列支。学生自行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七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根据学校经费统筹安排,按照申请部门的实际需求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需要,按需设岗。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用工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有害身心健康、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勤工助学学生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用工部门不得让勤工助学学生完全代替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八条 岗位设置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岗位设置受理
固定岗位设置申请每年9月统一受理(特殊岗位可按学期申请),临时岗位设置申请于用工前五个工作日受理,均由申请部门提交申请表,经审批后,面向全校公开发布岗位信息。
第四章 校内岗位招聘
第十条 招聘要求
(一)身心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和工作;
(二)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三)生活俭朴、吃苦耐劳,具有符合岗位所需特长;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原则上无课程不及格情况;
(五)原则上同一名学生不得同时参加两份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六)校内岗位优先安排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如无特殊技能要求,原则上聘用勤工助学学生10人(含10人)以上的校内各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比例应不低于70%,10人以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五章 管理、考核及报酬支付
第十一条 岗位管理
(一)未经批准、备案,校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相关活动。经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的部门,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上岗学生的指导;
(二)经聘任上岗的勤工助学学生应服从用人部门和学校资助中心的管理和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岗时间不得从事与勤工助学无关的活动;
(三)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至少提前一天向用人部门书面告知或请假;
(四)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勤工助学活动,予以解聘:
1.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
2.在勤工助学期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3.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或有抽烟、酗酒行为的;
4.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十二条 岗位考核
(一)学校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用人部门应于每月1-5日将上月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报至学生资助中心,逾期未报的,视上月无用工学生,不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二)学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月考核,成绩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按每月报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按每月报酬标准的80%发放;考核不合格的,按每月报酬标准小于或等于60%发放。考核不合格者,应自动下岗;且今后不再聘用该学生;
(三)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评定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十三条 酬金标准与发放
(一)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25至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一般为300-500元/月,可适当上浮;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劳动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
(三)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生奖助基金中列支,但是学生参与有专门项目经费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开支。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按月发放,于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的酬金;校内临时岗位酬金在用工结束后一个月内发放,均通过财务处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分。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凡未经审批、擅自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造成个人损失、人身伤害事故或触犯法律法规等,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