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证据充分原则。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充分举证,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无处分依据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处分;
(二)程序公开原则。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充分考虑学生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威胁、饲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六)殴打劝说人员者;
(七)邀约打人者;
(八)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九)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十一)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再次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的;
(十二)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未遂的;
(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开除学籍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处分机构、权限、程序及执行
第十二条 处分机构和权限: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处分由学工安保处主管;
(二)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处室查证;查证时,应充分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查清事实后,经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应填写《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询问记录》(见附件1),待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充分后,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审批单》(见附件2),《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处分决定通知书》(附件3)报学工安保处履行相关手续;
负责查证学生违纪行为的二级学院或相关处室必须提供处理学生的证据证明(盖单位公章有效),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必须提供);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证人签名的证言证词;学生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三)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讨论决定,报学工安保处审查备案;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工安保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工安保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跨院的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由学工安保处牵头处理。学生受处分之前和受处分之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的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本人档案。特殊情况也可由学工安保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学生违纪性质,在下列情况下,由学工安保处与相应部门联合审核。
(一)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还涉嫌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学工安保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联合调查,经学工安保处认定后,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违纪行为,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考勤管理规定、考场规则等的,由教务处认定后,按有关程序处理;
(三)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负责调查、取证,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四)学生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调查、取证,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处分期内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受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受处分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以6个月为限,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学生受处分期间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受处分期内,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谈话记录。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通知书》(见附件3)。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单位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单位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给予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处分学生承担。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生所在单位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工安保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转化,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辅导员和分管领导原则上每一个月与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进行一次深入交谈,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其他方面的状况,并在《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处分期间考察表》(见附件5)中如实填写,在报送材料时,作为附件附于《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见附件4)之后。
第二十三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或提前终止处分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申请人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是否同意按期终止或提前终止处分的意见提交学工安保处,学工安保处和违纪学生谈话、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决定。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或提前终止处分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将申请人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是否同意按期终止或提前终止处分的意见提交辅导员审核并报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应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程序合规。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学生违纪和学籍处理的具体经办人不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具体办法按《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第三十四条 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三十六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迷信等活动,或者利用邪教、迷信等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以及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分。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狠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六)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打架(包括策划、邀约他人或指使他人等)者
1.组织打架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邀约其他同学而导致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群体性事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校外人员打人者,加重处分;
2.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3.组织打架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应邀到打架现场而未动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齐
5.应邀到打架现场而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祖一方,扩大事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趁乱袭击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械斗殴者
1.在争吵或斗殴中亮出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生打架斗殴后,应通过组织解决,凡“私了”扩大事态者,给予以下处分:
1.以各种名目要求“私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私了”过程中,有侮辱他人人格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扩大事态,引起新的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知情而故意不说明情况或作伪证者
1.知情而故意不说明情况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架者故意掩盖事实或提供伪证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打人致伤残者,除受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赔偿伤者医疗、营养、护理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私自开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偷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国家定罪标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偷窃、诈骗、哄抢和敲诈勒索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胁迫他人偷窃、诈骗、哄抢和敲诈勒索,结伙偷窃、诈骗、哄抢和敲诈勒索的主谋和骨干,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二次以上作案或作案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四)给偷窃、诈骗者放哨,提供情报或作案工具,窝藏赃物、销赃、分赃者,给予与盗窃及诈骗者同样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
(二)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
(四)未尽管理责任,致使公物毁损、丢失或者管理公物有谎报、挪用、账目不清的,或者私自转让、使用学校或者他人科技成果的;
(五)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
(七)故意损坏公共门窗、玻璃、照明设备、公共计算机及网络、音像播放设备等公共物品的;
(八)偷窃或者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者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校学习方面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校内从事非法经商或其他票证贩卖活动及各类出租、转手谋利活动,违者将封存商品和有关票证及转手、出租的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一个学期内,凡无故旷课或迟到早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者(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迟到、早退2次按旷课1学时折算。一学期内的旷课与迟到、早退时数累积计算;
(七)不请假离校者,每天按旷课5学时计,实际课时超过5学时按实际课时计;
(八)伪造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欺骗学校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未按时报到、注册,无特殊情况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成课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旷课不仅指课堂缺席,也包括实训、实习、毕业设计、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方面缺席。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考试中有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者,按照学校考试违规相关规定,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3.违规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4.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5.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的;
6.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9.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窃取试卷的;
5.篡改分数的;
6.出现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剩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撰写毕业设计过程中有剥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主编、参编书籍中有剩窃、造假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定为剥窃等违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仅器损坏或人身伤害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伤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和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三)在外出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期间违反实习、实训或社会实践单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路标、海报、启事、通告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二)在课桌、厕所以及校内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刻划、涂画的以及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商业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四)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不听劝阻的;
(五)在宿舍、教室、图书馆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在校内无照经营的,或者未在学校指定地点设摊转卖个人物品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的;
(六)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0DC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恶意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计算机系统管理和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不得扰乱校园秩序,违反者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校园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等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引起哄闹,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记过以上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损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险、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不得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违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伪造、变造、涂改、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证章、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造谣、侮辱、诽谤、诬陷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寻鲜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跟踪、恐吓、侮辱、诽谤他人,使他人不能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活动或者喧哗,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或者屡次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做好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子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负相应责任;
(三)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以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租房居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租房学生本人负责;
(四)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除没收宠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私拉乱接电线、网线,除按有关部门规定收缴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使用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等违规电器以及酒精炉、煤气罐等明火器具,未造成严重损失的,除没收代管违规电器和相关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在床上或晚上熄灯后在寝室内用明火照明,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内起哄或向室外(含过道)投掷杂物、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男女同床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公寓内从事买卖行为,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一经发现,一律没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凡未经批准无故晚归的学生,三次晚归,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四次晚归给予警告处分;五次及以上晚归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凡未经批准旷寝的学生,按月计算,旷寝两到三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旷寝四到五次给予警告处分;旷寝六到七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学生家长;旷寝八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擅自代表学校作出承诺,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二)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二级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条 严禁学生酗酒,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酒后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肇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卖淫、嫖娼的,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者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情节严重或参与两次以上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或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参与赌球等网络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赌博,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十四条 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严禁学生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和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参加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六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参加或者成立非法组织、刊印非法刊物的,或者利用某种活动或者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毕业、结业、退学学生应按时、文明离校,其在校时的违纪行为在离校后被查出者仍按本办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寄往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七十条 学生处分解除的程序
(一)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可向处理部门提交处分解除申请,处分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处分通知书;
2.处分解除申请表(见附件4);
3.处分期间考察表(见附件5);
4.处分解除审批表(见附件6)。
(二)处理部门在接到处分解除申请十五日内对学生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认定,经确认无再次违纪行为且表现良好者可实施处分解除并发布学生解除处分决定通知书(见附件7)。
(三)处分解除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处分的种类、期限;
3.申请解除的理由;
4.处分部门的鉴定及意见;
5.学工安保处意见。
第七十一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由各二级学院决定提出初步意见,由学工安保处进行审核,并发布。留校察看须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公布。
第七十二条 解除处分决定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监护人)。已离校的学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行为管理,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学校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安保处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询问记录
附件2: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单
附件3: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
附件4: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
附件5: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处分期间考察表
附件6: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
附件7:长沙文创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决定通知